市劳动局关于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通知 杭劳险〔1994〕60号
1994-03-31

市劳动局关于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通知
杭劳险〔1994〕60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杭政〔1993〕23号文《关于印发杭州市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固定职工凡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作缴费年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视作缴费年限的审批程序。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表式附后),经主管局审查后,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局审批,区、县(市)属企业分别由区、县(市)劳动局审批。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作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一律截止为一九九二年三月底。
三、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问题,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企业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凡是认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各企业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凡是认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必须要有可靠的原始证明材料或有关文件依据。要求各单位在一个月内填写好《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并报主管局审核。各主管局审核完后,请及时同劳动行政部门连续具体审批手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采取直接去企业或企业直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相结合的审批办法。

杭州市劳动局
19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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