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富地税费字〔2009〕76号
2009-11-18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富地税费字〔2009〕76号

各地税所、直属分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富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富政函〔2009〕164号),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缴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缴范围和征缴机关
富阳市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行业统筹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各类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社会保险费一律由地税机关征收。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外聘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等,凡按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费合征后一律由地税机关征收。上述单位原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征收的,五费合征实施后6个月内清理并移交地税部门。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按原办法由社保中心征收。
3.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参保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仍按原办法委托银行扣缴,条件成熟后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二、登记管理
1、缴费登记。对五费合征前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申报企业或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未办理其他四险的申报企业,地税部门和社保中心应在地税和社保中心信息系统中及时补全五险种社保登记。各类新办企业在办理税种登记时一并登记五险。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社保中心应当告知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2.参保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办缴费单位应先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提供的企业编码(地税机关编制)向地税部门提取登记信息,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两部门之间的登记信息通过企业编码相互交换,实时提取,互为所用。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参照新办企业的登记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三、征收方式认定和应征数据来源
(一)征收方式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分为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方式(简称申报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和先参保后征缴方式(简称参照社保征缴)三种征收方式。
1.对帐证健全或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所有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由地税机关直接认定为申报征收方式。实行单位缴费和个人参保分离,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相分离。
2.对帐证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企业,由地税部门制订具体办法核定征收。在地税部门未制订具体核定办法以前,暂只对已参保企业实施征收,且按参照社保征缴方式管理,待以后具体核定办法实施后,再予以清理并调整征收方式。
3.对下列参保单位和个人纳入参照社保征缴方式,实行先参保后缴费。参照社保征缴方式由地税部门商社保部门确定。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统筹单位、人事代理单位、村民委员会(村民合作社)、社区居委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凡按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并缴费的;
(2)已注销单位需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3)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参保的;
(4)其他由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确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地税部门根据征收方式不同确定应征数据来源
1.申报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征数由企业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计算后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产生,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征数由企业根据社保中心确定的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费率计算后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产生。
2.参照社保征缴方式的单位,其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社保中心于每月月底产生应征数,次月1日将单位及个人部分应征数传递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全额征缴。
四、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1.申报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五费合征后,申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初始阶段,除工伤保险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四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一般企业(除劳动密集型外所有企业)暂按不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0%确定,劳动密集型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确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一律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确定。
企业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企业当年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予以确定。确定后的企业月缴费基数,若低于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企业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确定缴费基数,在年度结算时,应予补报。若缴费基数大于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允许企业在当月申报期后至当年12月25日前向社保中心补报职工参保名单,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企业在向社保中心补报职工参保名单时,自行计算补报后的单位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不得大于向地税部门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今后逐年提高,最终达到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2.参照社保征缴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月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自行申报单位月缴费基数后由社保中心确定。
(二)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工资)计算确定。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参保缴费基数。由参保者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范围自行选择缴费标准后缴纳。
(四)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1.缴费单位每年3月25日前应当向社保中心申报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成立单位或当年新增参保职工应当申报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
2.在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月份之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12月份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预缴。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月份起,社保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参保职工当年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后,启用用人单位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对当年缴费基数核定前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差额予以补退。用人单位如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社保中心在沿用参保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同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和启用。
3.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应当在每月25日前到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五、费率
1.单位缴纳费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12%、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6%(建个人帐户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失业保险费费率2%、工伤保险费费率1%、生育保险费费率0.5%。
2.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费率:养老保险费费率8%、失业保险费费率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若单位委托社保中心代建个人账户的,按代建职工个人账户2%费率确定。
3.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20%,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6%。
六、费款申报和入库
1.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按照规定分别自行计算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应缴费额,并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中分险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费款一并通过一户通扣缴入库。
2.参照社保征缴方式缴费单位。单位缴纳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征数均由社保中心提供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应征数导入网税系统,缴费单位无需再申报。费款入库比照申报企业执行。    缴费单位一般通过地税网税系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也可以按照地税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申报。
七、非正常户认定和处理
1.非正常户认定。地税部门对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缴费单位,经基层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催报催缴、查无下落的(随同税务管理),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对一个月内未改正的,认定为非正常户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对外公告并报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科备案,将非正常户标记做入《税友2006》征管信息系统。同时,地税机关于当月将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缴费单位当月通知社保中心。
2.非正常户缴费中断和恢复。缴费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地方税务机关自认定次月起暂停征收社会保险费,直到非正常户恢复为正常缴费单位后再行补征和正常征收。缴费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依法应当参保缴费的,缴费单位应当首先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恢复缴费手续,缴费单位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恢复缴费手续之日起2日内,应当向社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恢复缴费手续。
3.非正常户注销。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税机关可以注销该单位的缴费登记。对注销的非正常户,地税部门和社保中心按照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年度清算。申报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申报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费款。具体清算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九、社会保险费退费
社会保险费退费包括汇算清缴结算退费、误征退费和其他退费。对属于误征所形成的退费,由基层地税机关直接受理,无须社保中心签署意见;对汇算清缴退费,不涉及个人缴费部分的退费,由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对涉及个人缴费部分退费的汇算清缴退费,须由社保中心签署意见后基层地税机关方可受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统筹单位、人事代理单位、个体工商户、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已注销单位需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破产分流单位中的退休人员继续缴纳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等参照社保征缴且应征数由社保中心产生的其它退费,须由社保中心签署意见,到各税务机关办理。
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未移交地税部门征缴之前,退费暂由社保中心负责受理,按月汇总填写《申请表》,并相关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在有关银行将退费划拨到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银行帐户。
由于社保中心产生的应征数出现差错,导致缴费单位或个人多征或少征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中心在产生下月应征数时作相应调整,确实无法调整的,通知单位或个人到地税部门办理补退手续。由于企业自行申报数据错误导致缴费单位多征或少征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补退手续,或在年终办理结算,多退少补。
社会保险费退费按照税款退库要求执行。
十、其他有关征缴规定
1.对五费合征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参保人数作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由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时,完成单位缴费基数与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对比工作。
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按富阳市人民政府《富阳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规定,按参保人员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由缴费企业按月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由乡镇、街道签具意见,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意见,每月初汇总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一周以上。目前,市政府暂认定建筑企业、服装、鞋帽、球拍、玩具、豆腐皮和罐头食品、天线、纺织、电子元器件加工(组装)业、印染业、制伞成品业、船艇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等十三种行业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
4.企业筹建期间发放的工资,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富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富政办〔2004〕100号)同时废止。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富阳市财政局
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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