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建筑工伤视同参保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6〕284号
2016-10-27

关于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建筑工伤视同参保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6〕284号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第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其在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为方便工伤职工和参保单位申请工伤待遇,并进一步统一工伤待遇支付的口径,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委托你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视同参保事宜进行审批。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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