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42号
2017-12-2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从2018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及申领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农民合同制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
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城乡政策统一后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地不得以户籍、地域限制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农民合同制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累计计算,相关失业保险费用不需转移。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省内转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转移资金为剩余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含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所需资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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