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地点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6〕43号
2016-02-05

关于调整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地点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6〕4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2号)精神,经研究,对《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中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现就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职工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到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进行失业登记。
三、经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为其发放《就业创业证》,并从核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按月到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失业状态。
请各地根据通知精神,及时做好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宣传告知及其他有关工作。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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