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29号
2004-09-18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29号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绍市劳社〔200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
非建筑施工企业将本单位建筑工程承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与其自行招用的施工人员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施工人员与发包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工作时间问题
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由于企业安排加班加点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范畴,职工在此期间受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视同工伤问题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时突发疾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突发疾病抢救期间,职工或其亲属拒绝抢救的,不能视同为工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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