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206号
2013-03-27

转发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206号

各区、县 (市 ) 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5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杭州市所属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三、杭州市市属用人单位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在城区的分局(垂直管理或派出机关) ,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四、杭州市市属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所属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
五、自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职工补缴本通知下发前的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按上进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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