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1〕21号
2011-11-14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1〕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14日


杭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广覆盖,充分保障广大职工的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推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增强基金抗风险调控能力;坚持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依法建立便捷、有效的经办服务体系;坚持平稳过渡,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市统一工伤保险主要政策,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建立工伤保险网络信息平台,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能力;完善工伤医疗费结算办法,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 
1. 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2. 统一费率政策。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统一执行《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杭州市区范围内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 0.5% 、二类行业 0.8% 、三类行业 1.2% ;五县(市)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 0.7% 、二类行业 1.0% 、三类行业 1.4% 。行业浮动费率为一类行业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浮动 1 档标准为 0.1% ,最多浮动 1 档;二类行业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 1 档标准为 0.1% ,最多浮动 2 档;三类行业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 1 档标准为 0.2% ,最多浮动 2 档。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为 0.2%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为 0.5% 。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 2007 〕 148 号)规定执行。 
3. 统一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 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基金统一实行市级预算管理制度,主城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余杭区、五县(市)分别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确各预算单位的责任。各预算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上报,作为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依据之一。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4.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杭企业,以及省属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注册地在杭的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 已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由参保登记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 ;注册地不在杭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 )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5. 统一待遇政策。工伤保险待遇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授权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照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协议管理。 
工伤医疗费用统一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省、市相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结算。 
6. 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结合省 “ 金保工程 ” 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升级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各预算单位要建立统一高效、互通互联的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联网操作,工伤待遇支付联网结算和工伤保险信息共享。 
(二)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1. 调剂金的筹措。调剂金来源于各预算单位征收的基金,以各预算单位上年度实际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为筹资基数,筹资比例暂定为 3% ,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应收基金的 20% 时,不再计提。 
2. 调剂金的使用。调剂金在各预算单位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并应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预算单位基金缺口问题由预算单位和调剂金共同解决。 
3. 调剂金的监督与管理。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成立由各预算单位有关部门组成的调剂金管理组织,负责调剂金收支情况的审计与监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剂金的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调剂金的审计管理,定期公布调剂金收支情况。 
(三)完善工伤医疗费结算办法。 
充分利用社会保险信息资源,逐步实现工伤医疗与其他社会保险信息资源的共享,方便工伤职工就医治疗,规范工伤医疗管理,有效提升工伤医疗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 
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并统筹解决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的大局和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高度出发,将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作为改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快推进我市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二)加强领导。 
成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人力社保部门具体做好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做好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平稳衔接,统筹全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调剂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各级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伤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规范的服务。 
(三)明确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预算单位的政府作为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当地工伤保险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各预算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税务、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做好工伤保险费征缴、监督管理和基金收支平衡等各项工作。市政府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配套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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