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2号
2018-01-1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3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十二五”期间,我市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行政监管,职业病防治体系及工作机制逐步健全,职业健康监管职能更加明确,防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当前我市职业病危害形势仍然严峻,存在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用工形式的复杂性导致职业病防治难度不断加大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3号)精神和杭州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推进“健康杭州”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政府领导,着力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目标,总体统筹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2.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推动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体防护,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3.突出重点,加强执法。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职业病危害的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监督执法,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4.依法防控,强化监管。不断完善和落实职业病防治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创新管理理念,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工作。
5.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与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坚持社会共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控制。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降低,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完善落实职业病病人救助和保障政策,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具体目标。
(1)职业病危害基本信息普遍掌握。普遍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以及该单位开展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的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保障和救助情况等相关信息。
(2)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7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3)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完善市、区县(市)二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监管机构与队伍建设,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网络,市本级确定至少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主要职业病诊断工作;区、县(市)级行政区域确保足够数量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求。
(4)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90%以上的区、县(市)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的比例达到100%。
(5)职工健康权益得到保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1.健全完善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边界明晰。完善由政府牵头,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社保、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确立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联动、协同的工作机制、方式和方法,形成职业病防治合力。
2.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在执法检查、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中介服务机构、督查考核等方面实现同类事项综合执法,提高监管实效。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利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杠杆手段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管意识,建立基于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模式。
3.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重点加强区县(市)、乡镇(街道)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技术装备水平。
4.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制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与调查处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职业病病人救助管理等制度。
(二)落实用人单位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按要求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重的用人单位建议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师或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台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工作成效。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将活动相关内容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效衔接,着力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2.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推行职业病危害辨识评价制度,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对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和防护控制。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为员工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加强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依法告知职业病危害,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1.深化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要求,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针对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制革、印刷、机械制造、电子制造、造纸、电镀等行业,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治理行动和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严防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2.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引导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一步加强对新型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3.推动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探索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小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帮扶机制,推动发挥社会化服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预防作用,为小微型企业提供职业健康咨询、检测、体检、培训等专业技术服务。
(四)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1.建设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报告、职业病危害统计信息为基础,建设我市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及时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工伤保险参保和救助落实情况等相关动态信息。
2.完善职业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网络直报工作,不断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开展重点职业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不断完善职业病监测预警体系和运行模式,通过监测预警,科学研判重点控制的职业病种、高危行业、高危人群等,为科学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数据支持。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等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或查询互用,做到资源共享,从而实现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齐抓共管。
(五)强化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
1.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的能力建设。结合市、区县(市)产业结构、企业数量、职业危害特点等综合情况,通过市场引导、监督管理等手段,合理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优化机构布局,防止服务机构盲目发展、滥竽充数和无序竞争。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装备与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职业病防治院能力建设,积极发挥其在调节稳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中的作用。
2.加强职业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根据用人单位职业人群分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区域布局。加强职业病监测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技术与能力建设,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医疗救治应急处置设施装备,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普及医疗机构临床医师职业病防治专业知识,提升临床医师识别、诊治职业病的水平。加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层职业病防治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3.加强职业病防治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职业病防治专家管理制度,细化专家选用、使用、考评管理要求,规范专家组的使用和管理,扩充专家队伍,切实发挥专家组在职业病防治政策制定、监督执法、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4.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交流。发挥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的科研优势和学科带头作用,确定我市职业病防治的重点、难点,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积极申报和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病防治相关科研项目,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探索和推广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防控措施的研究;加强国内、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地区、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促进职业病防治技术、管理、培训、人才的交流,努力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水平。
(六)完善社会保障救助措施。
1.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利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行政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在高危行业推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
2.落实职业病患者工伤待遇。优化现行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以及审理程序,细化工伤保险的规定及配套措施,使符合工伤条件的患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缩短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时限,及时保障职业病患者就医用药,足额补偿职业病患者工伤待遇。探索职业病救助与工伤保险制度、民事赔偿制度的衔接,确保患者不因单位变化而影响享受相应救助待遇。
3.完善职业病病人社会救助。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因病致贫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及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4.加强重点人群的保障救助。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高职业病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鼓励农民工自愿购买专项互助保险。探索建立重点人群职业病公益救助基金、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机制,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主动介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在农民工、劳务派遣工职业病防治以及维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在职业选择、工作单位选择、维权路径选择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1.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劳动者的培训、教育和实训。大力推行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建设职业病防治综合实训基地。建设职业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场地(基地),强化警示教育,提高全民职业病风险辨识和个体防护能力。
2.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利用“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的专业知识,增强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舆论氛围。
三、重点项目
(一)职业健康执法装备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装备配备要求,完善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各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的执法装备,按各级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数量配齐现场快速检测仪器等执法装备和防护用品,研究开发执法操作系统,保证执法现场能快速、准确采集相关检测数据,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二)职业健康示范单位创建项目。将职业健康示范单位创建纳入“健康杭州”建设目标体系,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创建一批市“职业病危害治理示范单位”,通过重点建设、示范创建、经验推广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提升用人单位自主防治职业病能力,并以此为载体和契机,树立健康单位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健康单位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推进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推进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三)职业安全健康重点实验室项目。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及职业病危害分布特点,依托现有职业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建设职业安全健康重点实验室,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监管措施落实及监管水平提升提供技术支持。
(四)职业健康综合实训平台建设项目。建设职业健康综合实训平台,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从业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服务,同时面向用人单位和市民提供职业病防治科普与体验式培训服务。
(五)重点职业病监测及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项目。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掌握我市重点职业病分布现状、发病规律、流行趋势。针对职业病高发行业、重点发展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评估职业病发病状况及趋势,为采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全面建立“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落实部门责任。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社保、工会、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和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等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所需经费。
(三)加大监督力度。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要联合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严肃查处损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对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经费投入,根据实际增加专业人员岗位数;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分年度、有计划地用于职业病防治监管中的各项主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滥用、挪用专项资金。用人单位要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用于职业病防治的专项经费,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费用。
(五)实施考核评估。根据规划要求的各项指标,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要每年进行自查,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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