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通知 浙交〔2018〕119号
2018-07-02

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通知
浙交〔2018〕11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舟山、台州、嘉兴市港航(务)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要求,省港航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港航局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卢志刚,0571-88909347;陈超,0571-88909377。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2日


浙江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7-2020年)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
2018年6月

前  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新时代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关于防治船舶与港口污染环境的要求,根据《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浙江省绿色交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浙江省绿色港航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两美浙江”、“五水共治”等工作部署,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本专项规划明确了2017-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提出了八大重点任务及其保障措施,是《浙江省绿色港航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积极推进浙江省绿色水路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  录
一、防治现状
(一)主要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二、形势与要求
三、思路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目标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船舶污染源头管理
(二)严格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
(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船岸衔接
(四)加强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
(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六)优化水路运输组织
(七)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规划引领
(三)创新科技管理
(四)完善激励政策
(五)加强宣传教育

一、防治现状
(一)主要工作
“十二五”以来,我省交通港航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绿色港航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两美浙江”建设和绿色交通省创建做出了积极贡献。
1.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
自2016年实施交通运输部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以来,浙江省陆续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关于浙江省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浙交〔2016〕60号)、《关于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船舶靠泊期间实施排放控制措施的通告》(浙交〔2017〕136号)等文件,严格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各项要求,并自2017年9月1日提前实施交通运输部2018年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宁波镇海监测点S02含量同比下降26.6%,宁波北仑监测点同比下降15.3%,港口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1)船舶燃油质量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
建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各市每月报送船舶燃油质量监管等信息,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市地方海事部门加大对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力度,通过对到港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等防污染证书、文书的监督检查,保障通航船舶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柴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证书、防污文书记载不规范以及船舶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废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2)岸电设施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二五”以来,我省加快推进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港的沿海岸电建设以及以京杭运河水系为重点的内河岸电建设。截至2017年底,全省累计建成岸电设施达560余套,其中高压岸电10套。其中,宁波舟山港域港口船舶高压岸电流程和技术趋于成熟,至今已建成140余套岸电设施,其中高压岸电6套,覆盖61个集装箱和散杂货泊位,覆盖率达51%,已具备常态化运作的能力,并成为国内船舶岸电应用规模最大、分布最广的港口;京杭运河水系水上服务区基本实现岸电设施全覆盖。
2.港口生产污染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2015年以来,我省各级港口管理部门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深入开展环保检查,及时跟进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取得了明显提升。
(1)港口生产大气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
2015年以来,全省港口严格按照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应用改造和大气环境监测工作,港区附近环境质量得到大大改善。目前,全省港口已基本实现集疏港道路和港区内道路清扫、进出港车辆清洗、港口喷淋等常用粉尘控制方式,购置了相关设备设施。宁波舟山港镇海港区实现煤堆场防尘网全闭合,北仑港区矿石公司四期防风网已建设完成,3条皮带机廊道的全封闭改造、矿石公司和镇司散货堆场喷淋系统智能化改造和镇海港区化工区VOCS治理工作已建设完成。嘉兴港自2015年起每年制定《沿海港口、码头和堆场扬尘防控方案》,通过加强监测预警、污染治理、减排管控、执法监督和区域联动等措施,减轻和降低干散货码头和堆场扬尘,区域内主要散货码头建设了防风网。中化兴中原油装船油气回收试点被部列入首批唯一试点项目,并已投入试生产。港口日常环境监测工作不断加强,主要港区均设置了环境监测点,对污染因子持续开展日常监测,为港口环保管理工作提供了数据基础。
(2)港口水污染防治情况总体较好
2015年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省内港口加大了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建设力度,全省港口水污染防治现状总体情况较好。煤炭、矿石类等大宗散货码头配备了排水沟、集污池、污水处理站等收集处理设施;件杂、集装箱和多用途类码头由于现行环保规范对其冲洗水、初期雨水等无收集处理要求,只对机修、维修场地的含油生产污水进行收集处理;液体化工类码头作为污水治理的重点其码头面和后方罐区的排水沟、集污池、污水处理站等收集处理设施配备较为完善,事故污水也基本配备了应急设施,化工集中区的码头企业污水进入专用污水处理厂,收集池内沉淀物由专业的环保公司处理,对于事故污水配备有事故池和应急设施。但规模较小的内河码头则大部分未配备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设施。其中,宁波舟山港开工建设镇司煤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宁波北仑国际集装箱码头完成了油污水处理站污水纳管工作,并积极推进其他港区的污水纳管和定期抽运工作。
3.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与应急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2015年以来,我省船舶生活垃圾和油污水治理工程进展顺利,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码头岸上接收设施、设备基本到位并投入运行,出台了一系列的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文件,成立了防污应急队伍,储备了防污应急物资,防治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基本形成。
(1)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
截止2017年底,我省各地市政府均已发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沿海港口按照方案要求完成了相关建设任务。“三不一推”为主题的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省管通航水域目前已建成船舶油污水接收点60处、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点1400余处,其中浙北航区油污水、垃圾接收点基本实现全覆盖;杭州、嘉兴、湖州等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现了航区内的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处理社会化运营。此外,自2017年3月1日起我省新建100至400总吨内河运输船舶全部安装生活污水存储装置。
(2)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逐步完善
目前,我省11个市均已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以及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明确了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厘清了监管部门职责界限,规范了污染处置各个环节,建立了监管联动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污染防治监管合力。通过建立资质管理环、年度转移计划管理环、接收作业监管环、联单流转环、联动管理环的“五环联单”制度,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的监管部门联动起来,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无缝监管,有效防止船舶以及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虚报、谎报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
4.船舶与港口生产能源消费结构不断优化
(1)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推广有力
纯电动、油电混合动力、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迅速,配套充电加气设施建设加快。LNG燃料动力船舶试点推进有序,完成新建LNG动力船1艘,改建LNG动力船3艘,7艘LPG液化石油气客游船投入营运;嘉兴市在全省内河首次引进5艘纯LNG动力船舶并投入营运,实现零的突破。《浙江省内河骨干航道LNG加注码头布局方案》编制完成,制定了“3+7+18”的布局方案,即“重点建设”京杭运河3个LNG加注码头,“鼓励推进”覆盖20条骨干航道,初步满足全省LNG加注需求的7个LNG加注码头,“完善布局”全省二十条骨干航道上18个LNG加注码头,达到最经济合理的加注要求。为鼓励船舶积极参与使用清洁能源,杭州、嘉兴等市出台了LNG燃料动力船舶优先过闸政策。
(2)清洁能源港口装卸设备有序推进
专业集装箱码头龙门吊作业逐步实现电力化,宁波舟山港在实现集装箱龙门吊“油改电”100%覆盖的基础上,2016年开始推广龙门吊电池过场等项目。港口集卡“油改气”力度进一步加大,LNG加气设施逐步完善,宁波舟山港已建成LNG加气站8座,投入运行LNG集卡600余辆,规模居全国港口前列,年使用液化天然气超过1万吨,减排效果显著;绍兴、湖州等内河港口和物流企业陆续购置了近100台LNG集卡。
5.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逐步增强
“十二五”以来,我省发改、海事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均制定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成立了防污应急队伍,储备了防污应急物资,以“一案三制”为主体的浙江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体系基本形成。宁波、舟山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成投用,沿海区域的围油栏、吸油拖栏、溢油分散剂和喷洒装置等应急设备设施逐年增加,另购置了1艘专业应急清污船。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内的船舶污染应急队伍逐步发展壮大,我省已具备500吨开阔海域的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此外,内河应急站点达到115个,浙北航区具备一般等级溢油事故处置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
“十二五”以来,我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受政策、技术等条件制约,与绿色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船舶排放控制区相关工作机制和监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船舶燃油质量检测执法成本高而效能较低,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尚未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其次,靠港船舶供售电机制和岸电运营机制尚不完善,靠港船舶接用岸电频次仍有待提升。再次,省内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较少且数据没有实现互联互通,对排放控制区实施效果评估难以形成有效的数据支撑。
二是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运营与管理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首先,目前船舶污染物接收主要受市场利益主导,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足和部分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矛盾。其次,目前400总吨以下内河货船生活污水排放监管仍存在较大困难,且外省籍船舶仍未开始安装收集存储装置,存在监管漏洞。再次,港区内污染物转运与环卫部门的协调衔接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港区污水管道与城市污水管网对接难度较大。
三是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首先,全省的船舶溢油事故和船载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尚未出台,省级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尚未成立,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难以有效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其次,船载危化品泄漏事故应急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相关人员、设备设施等的数量和适用性均有待提升;再次,浙江海域尚未形成全天候、全天时的船舶污染立体监视系统,通信渠道较为单一。
二、形势与要求
(一)是落实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重要战略思想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九大立足新时代新征程,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并作出了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连续作出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部署,生态环保战略地位空前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的要求,必须要坚决向污染宣战,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我省制定船舶与港口污染综合防治专项规划,将港口生产与船舶运输发展纳入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绿色发展体系,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新时代发展理念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精神的必然要求。
(二)是落实“抓住发展黄金时期,打造绿色交通体系”的重要举措
杨传堂书记和李小鹏部长提出要着重降低交通运输发展的环境成本,提高绿色交通治理能力,健全绿色交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手段,强化交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全面开展污染综合防治,着力优化能源结构,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应用。此外,要深刻认识交通运输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新使命新任务,将持续推进绿色交通发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行为,完善港口船舶污染防控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主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作为新形势下交通运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的黄金经济带。因此,深入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突出抓好港口周边环境提升,是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抓住发展黄金时期,打造绿色交通体系”指示精神的主要举措。
(三)是实现“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迫切要求
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省委在十三届五次全会提出了“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两美浙江”战略部署,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今后五年必须努力建设美丽浙江和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前,包括节能减排、“五水共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4个专项行动在内的第四轮“811”美丽浙江建设行动正在实施,全省水、气、土等环境质量改善正处于关键突破阶段。港口和船舶作为主要污染来源之一,高标准完成控制港口和船舶污染污染源,提升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环境根本性改善的综合效应和绿色航运可持续发展,是“两美浙江”建设的迫切需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蓝天碧水和清洁空气的殷切期待。
三、思路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围绕“两美浙江”建设目标和绿色交通发展要求,全面推进全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落实强化船舶污染源头管理、严格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船岸衔接、加强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优化水路运输组织、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等重点任务,努力实现浙江省港航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省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相适应。
——污染物排放大幅度下降。到2020年,全省范围内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
——已建码头岸基供电设施逐步实施改造。7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客运、客货泊位,50%以上已建的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通用散货和多用途泊位,100%的内河水上服务区和锚泊区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港口作业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到2020年,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达到100%。
——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船岸衔接顺畅。2018年底,内河各设区市要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建设内容50%以上;2020年底,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船舶环保设施得到全面建设。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100总吨以上、400总吨以下的内河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基本建立。多式联运基础设施水平大幅提升,多式联运总量显著提高。到2020年,江海联运量达到3.5亿吨,海河联运量达到5000万吨,海铁集装箱联运量达到50万标箱。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体系基本建成。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面、设施先进、协调有序、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体系,全省距岸50海里内任意海域海上溢油清除能力达到1000吨,全省岸线溢油清除能力和回收物陆上接收处理能力达到10000吨。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船舶污染源头管理
优化船舶运力结构。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引导船舶大型化和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引导企业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运输实体,提高运输效率和资源的利用率。到2020年,争取到2020年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500吨。
加强船舶环保设施配备与检验。继续推进我省地方海事辖区登记100总吨以上、400总吨以下的内河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应按照《100-400总吨内河货船生活污水存储设施配备指南》的要求于2020年底前完成对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并落实好本省籍400总吨以下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安装奖励工作。各船检机构应加强船舶检验,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船舶,限期予以淘汰,严禁给不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法规要求的船舶核发证书。
严格液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管理。把控全省液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运力审批关,积极推进老旧化学品船舶和油船淘汰;加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动态监控,对载运散装毒害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重点水域实施重点监控;严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人员资质审批关,确保人员适任。
(二)严格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
强化船用燃油监督检测。各地严格落实沿海船舶排放控制区燃油硫含量规定,海事部门加强江海联运和内河船舶使用国标普通柴油规定的监督检查。提升船用燃油监管能力,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检测装备,建立完善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强化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市港航部门严格执行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明确船舶排放控制区联络员,省管水域地方海事部门每月报送船舶燃油监督检查情况,各市每季度报送实施情况报告。
推进燃油多部门联合监管和跨区域信息互联互通。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全面加强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油品供应质量专项整治和联合督察行动,提高“双随机”抽检比例。建立船用燃油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各环节监管部门之间和长三角排放控制区域各省份的信息沟通渠道,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认真落实《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已建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完成建设数量要求,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提升岸基供电设施的安全便捷和经济性,逐年提高岸电设施的使用率。
(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船岸衔接
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积极推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各地市港航管理部门按照发布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和时间进度要求,按期完成接收设施建设,并主动公开已建成设施的相关信息,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确保2020年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按照新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开展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示范试点工作;配合各级政府逐步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确保联单制度有效运行,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强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
加强港口作业扬尘整治。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对易引起扬尘污染的散货装卸和运输环节,采取湿法、干法、机械物理方法等多种技术措施,进行综合处理和全面防治。主要港口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新建码头严格按照《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156-2015)有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设备。
加快淘汰老旧高排放港作机械。各地市港航(务)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港口企业加快淘汰老旧高排放港作机械,鼓励通过“油改气”、“油改电”和报废更新等措施,加快淘汰不满足我国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发动机为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港作燃油机械。
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已建原油、成品油装船作业码头逐步实施油气回收系统改造,新建原油、成品油装船作业码头应严格按照《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96-12-2017)有关要求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积极推进LNG船舶或纯电动货船应用。按照《浙江省内河骨干航道LNG加注码头布局方案》中确定的“3+7+18”的布局方案开展LNG加注码头建设;在LNG燃料动力船舶试点和湖州试点应用纯电动货船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全省内河水域LNG动力船舶和电动货船的推广应用。
构建港口清洁能源应用体系。港作机械和运输装备优先使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配备足够的供电、加气等配套设施。结合自然条件和港口能源需求,鼓励应用光伏发电、风光互补供电系统、太阳能供热和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等新能源技术,提升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港口能源消费的应用比例。
(六)优化水路运输组织
加快推进海河联运。加快嘉兴港、宁波-舟山港镇海港区相关码头建设和相关内河航道工程建设,形成一批海河联运专用码头泊位和海河联运骨干航道网络;鼓励省属大型港航企业组建海河联运船队和沿海港口与内河港航企业建立港航联盟,优先培育至嘉兴港和宁波-舟山港的集装箱海河联运中转或直达运输船队;推动杭州、宁波两地海关通过创新通关模式,实现海河直通,优化船闸管理模式,推动形成统一的船舶过闸调度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加快推进海铁联运。充分发挥水运节能环保比较优势,以沿海、内河港口及重要铁路站场为依托,加快港口铁路集疏运体系建设,解决进港铁路“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铁路、水运业务协同体系形成,发挥宁波港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示范工程的示范作用,实现铁路、港口、物流企业、监管部门物流信息交换与共享,达到多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和“一体化”运作,提升集装箱海铁联运信息采集、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办理效率。
深入推进江海直达运输。重点推进舟山衢山南航道、鱼山进港航道等项目建设,加快商品车滚装等江海直达系列船型研发,提升海进江、江出海能力。加快完善江海联运配套服务体系,加强与各大港口、航运企业合作,着力打造干散货、集装箱、商品车装船等江海联运船队,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倡导“散改集”运输方式。鼓励适箱货物“散改集”,支持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开展“散改集”运输模式示范工作,推进冷藏、罐式、危险品等集装箱专业化运输;推进内河港及义乌陆港集装箱网络布局,进一步拓展集装箱运输的辐射范围。
(七)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继续健全和完善省政府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各市(区)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港口码头企业预案和重特大船舶现场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立健全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库,实施预案数字化、电子化管理,实现与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有效衔接,提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效率。
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宁波、舟山、温州、台州、嘉兴的应急设备库建设,沿海各市分别开展岸线清除能力建设和回收物陆上接收处置能力建设,确保到2020年实现海上清除能力、应急船舶数量、岸线清除能力和回收物陆上接收处置能力发展目标。加强应急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标准,建立先进的船舶污染立体监视系统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指挥支持系统。
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继续推进船舶污染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发挥其在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研究制定《浙江省船舶污染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加强船舶污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重点推动港口企业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兼职溢油及危化品泄漏应急队伍;吸纳社会人员组建成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志愿者清污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发挥其在科普宣教、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辅助作用。
(八)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
提升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能力。协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逐步完善港口与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加强港区大气质量监测,支持港口企业在码头前沿和大宗散货作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安装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建立港口和内河航道水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网络,监测数据按照相关要求接入市级环保监控平台,并实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实时获取监测数据。
完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机制。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的监管执法理念,全面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交通运输(港口)、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重点加强辖区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防污染监管,确保危险货物运输不泄漏。开展月度联合执法,对超标排放、不按要求整治、措施不到位的企业,采取责令整改、罚款、列入黑名单和降低环保信用等级等措施进行严肃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形成省、市、县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分级管理,上下联动的推进机制,各级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目标考核体系,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各直属海事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综合决策。
(二)强化规划引领
各级港航(务)管理部门要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绿色交通(港航)“十三五”发展重点工作,市级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抓好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此外,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应纳入正在开展的全省域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两美浙江”建设、大气污染防治、五水共治等工作中,以治气、治水工作带动提升港航生态文明和低碳发展水平。
(三)创新科技管理
加大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科技创新研发投入,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实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科技专项行动和创新示范工程,推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升级换代。完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以发布目录、召开推广会等方式向港航业推广一批重大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及装备。
(四)完善激励政策
在充分利用好中央和地方已有相关资金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力争建立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引导资金;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手段大力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技术创新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改善人才发展环境,提高港航管理部门和企业对高层次及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吸引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污染防治理念和我省在船舶与港口污染方面取得的有关成果,扩大公众知晓度,不断增强全行业和社会公众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意识。组织编制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手册和指南,有计划地开展多层次、针对性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相关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造就一支高素质、稳定的工作队伍。


关闭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朋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