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9〕159号 〔89〕财工字217号 浙总工字〔1989〕33号
1989-07-06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9〕159号
〔89〕财工字217号
浙总工字〔1989〕33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财税局、总工会,省级各单位:
浙劳人险(86)113号、(86)财工224号、省总工字(1986)25号《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下发后,对于保障企业死亡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起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近年来物价的调整和工资水平的提高,不少地区和职工来信、来函反映,该文第五条关于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配偶月标准工资超过六十元以上部分抵减子女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中,六十元的抵减标准偏低,要求适当调整。经研究,决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配偶月标准工资中留作本人生活费的标准,从六十元调整到八十元。即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配偶本身没有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月标准工资又超过八十元的,其超过部分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如超过部分不足补助标准的,则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
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按六十元标准抵减的,从七月一日起,也按上述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198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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