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城管委﹝2018﹞116号
2018-05-23

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城管委〔2018〕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和简化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8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以及省、市违法建筑处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管委和市规划局联合拟定了《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018年5月23日


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和简化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省市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及相关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反规划管理建设行为的处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履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执法查处等职责。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等职责。
三.不属于规划管理范围及无需申领规划许可的情形与要求
(一)以下情形依法不属于规划管理范围:
1.设置公共自行车亭棚、报刊亭、公交车站(亭)、公用电话亭;
2.设置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3.设置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4.设置栅栏门(保安门)、机动车道闸、地下车库增设安装门;
5.设置太阳能设备、锅盖式天线、配电箱、移动扶梯;
6.建筑物外立面搭设非落地遮阳(雨)檐篷、且下沿高度不低于240cm,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cm;可伸缩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且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m,保笼(防盗窗),且外挑最宽部分不超过所在建筑外立面。
(二)以下情形无需申领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
1.建筑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布置;
2.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3.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4.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的设置,用地红线范围内化粪池、污水处理池、隔油池等设施的设置;
5.在建筑物内部设门、增加或减少隔墙等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与用途改变的建筑内部装修行为;
6.非临街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建筑外墙开门、开窗及扩大移动门、窗原尺寸和位置、封闭阳台、搭建空调机位、改变非临街建筑外立面颜色、材料及结构等)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行为。
以上(一)、(二)项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无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的范围由规划与城管两部门定期研究进行修订增补后公布。
四.由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并查处的建设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以下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侵占城市道路、城市河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用地的;
(二)在已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1.擅自搭建的情形:在院内、楼顶、露台搭建简易房、阳光房、围墙等;在楼道内搭建构筑物、搭建落地遮阳(雨)檐篷、楼梯;搭建葡萄架;用砖墙、木(竹)栅栏、铁栅栏围圈绿地;搭建檐廊、拱门、平台、花坛、木桥、凉亭、假山、坡坎、水池等;
2.擅自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情形:封闭沿街阳台、临街建筑外墙开门、开窗及扩大移动门、窗原尺寸和位置、空调机位改建、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颜色、材料及结构等;
3.擅自封闭露台、错落式阳台、架空层围合、搭建无烟灶的情形;
4.擅自破墙开店等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情形;
5.擅自开挖室内、外地面建造地下室;开挖架空层;室、内外开挖水池、游泳池、鱼池、下沉式花园等情形;
6.搭建非落地遮阳(雨)檐篷,且下沿高度低于240cm,挑出外檐部分最宽部分超过80cm;搭建可伸缩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且挑出外檐部分最宽部分超过80cm;搭建保笼(防盗窗),且外挑最宽部分超过所在建筑物立面的。
五.需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的情形及相关操作程序
(一)需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认定与查处的情形:
1.规划部门在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设。
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发现的违法建设,规划部门明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意见后移交,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城管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视情况可由违法当事人提交有资质的技术中介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后依法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认可文件,且违法建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直接移交规划部门按照批后监管程序处理。
3.城管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违法建设主体(当事人)提供的规划权证材料的真伪及有效性难以把握的,由规划部门提供核对意见。
4.其他不属于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
(二)需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操作程序:
1.按照属地处理原则,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对应的规划分局提出意见。
2.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将《联系函》、照片、调查取证材料(视情况提供有资质的技术中介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资料送规划部门审核确认。
3.规划部门在收到《联系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明确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
六.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处置,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法规规范与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市区两级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执法和违法建设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八.城管执法部门与规划部门应以数字城管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保障,建立两局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查处的数据比对、调阅取证等工作效率。
九.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市城管委与市规划局于2017年8月16日联合印发的《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7〕170号)同时废止。
十.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临街”中的街道,是指纳入城市道路管理范围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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