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检查指导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农专发〔2018〕56号
2018-06-19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检查指导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农专发〔2018〕5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今年以来,生猪价格一路走低进入蓝色预警区域,规模养猪场亏损严重,个别养猪场为降低成本放松治污,发生了污水稀释排放、溢渗漏等违法行为。我省即将进入梅雨季节,为防范规模养殖场、消纳地发生污水溢、渗、漏、偷排,严防养殖污染环境事件发生,现就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检查指导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常抓不懈,切实巩固养殖治污成果。尽管我省畜牧业“零反馈”通过了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大考,但涉及养殖污染信访不少。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近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推进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线上监控、线下巡查制度,夯实主体责任,加强与环保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检查,强化现场指导,及时排查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要牢牢守住养殖不污染环境的底线,坚决守住多年来艰苦努力取得的养殖污染治理阶段性成果,助力高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
二、全面排查,彻底消除养殖污染隐患。各级农业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养殖污染治理回头看,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组织开展一次养殖污染隐患大排查行动,对信访较多、环境比较敏感地区的养殖场,要开展重点检查。通过排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全面消除隐患,确保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和管理到位,确保“一场一策”有效落实和农牧有效对接,确保不发生超排、漏排、溢渗现象;对偷排行为要严肃处罚。同时,要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臭气治理,推动存栏500头以上养猪场尽快完成封闭式集粪棚改造。
三、加强指导,全面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牧对接的绿色循环体建设,是促进畜禽粪污高水平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措施,也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根本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协调畜牧、种植、耕肥、农能等单位的工作与力量,凝聚合力,主动作为,积极引导畜牧业主体与种植业主体“点、量、时”有效对接,切实落实畜禽粪污生态消纳地,支持建设贮运灌溉管网设施,加快推进农牧对接的绿色循环体建设,把畜禽粪污高水平资源化利用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大排查行动,并按照附件要求填报相关检查情况。7月5日前,以市为单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表格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时通过农民信箱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郎海芳,0571-86757216。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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