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拱政办发〔2018〕20号
2018-05-22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拱政办发〔2018〕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拱墅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食品安全工作考评机制,科学评价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36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推进食品安全状况持续改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按照食品安全工作“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以下简称“四有两责”)的要求,遵循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满意导向,规范实施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确保考评工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奖惩分明。
三、考评对象及主体
(一)对象
考评对象分为两个序列。第一序列:各街道办事处(含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第二序列:区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拱墅环保分局,以下简称区级部门)。
(二)主体
考评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统一领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组织实施,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区食安办开展考评。
四、考评重点内容
(一)对街道办事处的考评内容
1.落实“四有两责”情况。
2.辖区内是否发生一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影响食品安全事件,是否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涉及食品安全的上级通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问题和领导批示件办理反馈情况。
4.上级布置的食品安全工作、与区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以及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5.市级对区级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涉及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等。
(二)对区级部门的考评内容
1.区级部门间食品安全工作协同配合情况。
2.本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督导考评情况。
3.本部门本监管领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4.涉及食品安全的媒体曝光问题处置、领导批示件办理反馈情况。
5.上级布置的食品安全工作、与区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以及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6.市级对区级食品安全考核涉及区级部门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等。
五、考评方式方法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采用日常监督、季度通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由区食安办牵头制定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年度综合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并组织实施。
(一)对各街道办事处的考评方法
1.日常监督。区级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考评细则,自行组织督导检查并建立台账,确保季度通报、年终考评时有事可考,有据可依。
2.季度通报。区级部门在每季度末对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和考评,形成预扣分报区食安办汇总通报。
3.自查评分。每年年底由各街道办事处对照考评细则进行自评,计算自评分,形成自评报告和印证材料,报区食安办。
4.年终考评。根据年度考评工作安排,由区级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季度通报情况,对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评赋分,由区食安办审核汇总,形成考评结果,报区食安委审定。
(二)对区级部门的考评方法
1.季度积分。根据区级部门每季对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履行督导考评工作情况,结合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对区级部门日常工作的评价打分,由区食安办对区级部门季度工作进行积分管理。具体积分方式按照考评细则实施。
2.自查评分。每年年底由区级部门对照考评细则进行自评,计算自评分,形成自评报告和印证材料,报区食安办。
3.年终考评。由区食安办根据区级部门季度积分、自评情况等考评赋分,形成考评结果,报区食安委审定。
六、考评结果及运用
(一)结果设定
考评结果采取评分制,由基础分、拉高标杆分、加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90分,拉高标杆分10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总分不超过110分。
考评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考评得分低于75分的为C级,得分高于75分(含)且排名前三分之一的为A级,其余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C级:
1.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监管领域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监管领域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舆论事件,未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4.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5.对国家食品安全考核评定我省为C级、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定我市为C级,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定我区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
上述情形,由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经区食安办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区食安办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对直接认定为C级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区食安委研究审定。
(二)结果运用
1.考评结果由区食安办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并抄送区考评办。
2.考评结果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计入各街道党委政府和区级部门综合考评得分,具体由区考评办负责实施。
3.对考评结果为A级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规定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7〕93号)给予行政奖励。
4.对考评结果为C级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对食品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该年度不得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在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有关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应在考评结果通报后1周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向区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区食安办。
(二)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被通报的相关问题,区食安办可对其整改情况视情组织复核,复核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在下年度考评中加倍扣分。
(三)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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