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安监管应急〔2016〕75号
2016-09-0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安监管应急〔2016〕7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应急执法规范。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吃透文件精神,明确执法内容和程序,准确把握执法检查依据和标准。
二、突出重点开展执法检查。本次应急管理专项执法的重点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执法检查的内容涵盖七项(见应指综合〔2016〕32号),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原则上市本级要检查10家以上的企业,县级要检查20家以上的企业。
同时,还要将矿山、危化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履职情况列入本次检查内容。
三、及时上报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各地要于10月20日前完成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并报送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开展执法检查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的经验等。
省局将适时赴相关地区开展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联系人:詹萍,电话:0571—8705500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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