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的通知
2016-09-1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安监局紧密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范工作,在全省率先制定《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为建立健全我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等要求,我局将温州市安监局编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征求各地修改意见,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温州市安监局于2016年3月30日颁布并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施行半年来,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立了统一、适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了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效率,提升了安监队伍文明公正形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现将《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借鉴温州市的工作经验,并结合本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和行政处罚的统一、规范和公开、透明。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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