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6〕84号
2016-08-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6〕84号

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为确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2016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查检测(以下简称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任务
(一)各烟花爆竹产区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分别抽检湖南省、陕西省和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20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抽检时间
2016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
三、抽检重点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涉药机械设备、涉药场所工作台台面和地面导静电材料及其接地,涉药工具、器具的材质,裸露药物生产、储存场所人体静电导体和静电检测装置(抽检必检内容见附件2)。检测和判定依据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和《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4115—2011)执行。
(二)对2015年度抽检不合格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检。
四、工作要求
(一)各烟花爆竹产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抽检方案,严格选用检测机构,密切跟踪抽检过程,确保抽检工作取得实效。江西、湖南、广西、陕西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检测机构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精干力量,切实做好抽检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对每家企业检测的场所不少于20处,且必须全面覆盖必检内容。抽检期间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反馈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抽检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食宿费用自理。
(三)各烟花爆竹产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通知》要求,从严查处抽检、复检不合格企业。对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复检仍不合格的,依法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请各烟花爆竹产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次抽检和查处情况(含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抽检通报的不合格企业查处情况),请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将抽检工作总结,于9月2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抽检任务分配表
2.抽检必检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抽检任务分配表

省(自治区)

抽检企业

(家)

复检企业

(家)

检测机构

湖  南

80

45

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陕  西

20

0

江  西

80

45

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广  西

20

10

 

附件2

抽检必检内容

序号

检测内容

检测和判定主要依据

1

涉药机械设备的接地:

黑火药球磨机、筛药机、压药机、造粒机;

烟火药混药机、造粒机、压药机、亮珠烘干机;

爆竹自动装药机、插引机、结鞭机。

《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
6.1.16.1.26.1.3

2

涉药场所工作台台面和地面导静电材料及其接地。

《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
6.1.46.1.5

3

涉药工具、器具的材质。

《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
6.4.26.4.36.4.4

4

裸露药物生产、储存场所人体静电导体和静电检测装置。

《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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