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36号
2013-07-2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3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企业、省属企业:
根据7月24日全国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视频会议精神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浙安委办明电〔2013〕8号)要求,现将我省《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要求和全国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检查目的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督促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所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专项检查,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障能力。
二、 检查范围
石油化工企业:建有炼油装置的,生产烯烃、芳烃、环氧乙烷等有机化工原料的石化企业;
石油库:建有专门油库的单位(由港区管理和加油站除外);
油气长输管道:所有油气长输管道(近期省能源局已经组织检查过的除外)。
三、 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73号)中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检查内容,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全面彻底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1.企业(单位)全员、特别是企业(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严格执行情况,尤其是直接作业环节安全制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的建立和严格执行情况;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自动化监控系统装备和运行情况,开展辨识、风险评价和备案情况,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和演练情况;
4.企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是否按要求认真开展了隐患排查,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是否落实了防范事故的措施,是否存在屡查屡犯的问题;
5.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存在教育培训走过场的问题,从业人员是否树立了牢固的安全意识,操作工人是否掌握了操作原理;
6.夏季防雷、防汛、防台风、防设备超压和防建(构)筑物倒塌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值守制度落实情况;
7.企业针对近期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吸取同类事故教训措施落实情况。
除上述检查的共性内容外,还要突出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
(一)石油化工企业重点检查:
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2.工艺运行及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3.巡回检查、交接班等制度落实情况;
4.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尤其是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投用运行情况、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的有效投用情况; 
5.设备设施尤其是大机组的安全运行情况,仪表、电气、公用工程系统的管理及运行情况;
6.新装置试车和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情况;
7.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
(二)石油库还要重点检查:
1.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对设计进行复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2.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设置情况,储罐根部阀和紧急切断阀设置和运行情况;
3.仪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液位、温度、压力监测仪表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超低液位自动停泵措施设置和运行情况,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4.电气系统的管理情况,现场电气设备的防爆、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电源配备情况;
5.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定期检验和维修情况,紧急状况下防止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6.避雷设施的配置及定期检修、检测情况;
7.原油储罐浮顶密封完好情况,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是否超标;
8.相邻石油库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落实情况;
9.2012年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
(三)油气长输管道重点检查:
1.站场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与建(构)筑物、铁路、公路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管道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是否具备信息远传、联锁保护、信息存储和报警等功能;
3.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等标志桩和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4.管道安全保护及监测装置是否完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5.管道定期巡检和维护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
按照企业自查、县级(属地)排查、市级检查和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要广泛采用交叉互查、突击夜查、回头检查、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深入基层、直插现场,从技术层面查找隐患,真正发现和解决一些企业自身难以发现和解决的问题。
五、 实施步骤
(一) 宣传发动和企业自查阶段(7月-8月中旬)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立即制定具体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范围、时间节点、阶段任务。要迅速宣传发动,督促指导每家企业(单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对本单位每个部位、每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自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各企业(单位)要于8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当地安监部门。中央在浙企业、省部属企业要于8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书面报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和省安监局。
(二)县级(属地)排查和市级检查阶段(8月中旬-8月底)
各地要充分利用园区、乡镇(街道)基层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进行摸排,弄清企业底数,掌握安全现状,建立基础台账。市级安监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开展地毯式检查,检查率要达到100%。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专题台账,做到“一企一册”,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能及时整改到位的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基础上,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要挂牌督办、动态跟踪;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该关停必须关停。各市级安监部门要于8月30日前将辖区内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情况(详见附件)和检查整治情况书面报省安监局。
(三)省级抽查阶段(9月上旬-9月中旬)
省局将组织一批专家,分成若干检查组对各地企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和市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其中对中央在浙企业、省部属企业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具体方案另行下发。9月中下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对有关企业(单位)开展自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到位。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 明确检查任务,细化阶段目标,明晰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彻底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二)宣传发动到位。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强相关企业(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利用专题培训和网格化管理等多种途径,确保每家企业(单位)了解此次专项检查要求。加强双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治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强化警示教育。
(三)检查整改到位。各地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做到检查“全覆盖”、隐患“零容忍”、监管“严执法”、整治“重实效”,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同时,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隐患排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四)信息报送到位。各地要于8月底之前将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长输管道排查摸底、企业自查、专项检查情况报送省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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