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4〕34号
2014-05-30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4〕34号

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系统各级部门、单位和广大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部门评选表彰一批安全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经验、转变作风,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炭行业管理人员坚守红线、敢于担当、善抓落实、改革创新、廉洁自律的“五个能力”,为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的范围是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专职人员。
将表彰先进单位10个、先进个人80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红线、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积极破解煤矿深层次安全生产难题,勇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推动煤矿治本攻坚、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工作中取得实效,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3.坚持严格、公正、科学、廉洁监督管理、执法,受到上级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和煤矿企业的好评。
4.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能够树立为民务实、勤政廉洁的形象,在本地区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5.2012年1月1日以来,监管区域内煤矿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总量在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全员无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先进个人
1.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具有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坚定信念,工作有激情。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不怕得罪人、不当“老好人”,勇于同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作斗争,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在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面对急难险重任务能够迎难而上。
3. 善抓落实,敬业奉献,在煤矿安全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及推动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生产能力核定、安全培训、班组建设等工作中表现出色,深入基层、企业调查研究,为民务实,努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难题,事迹突出。
4.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工作中能够发挥骨干作用,职业内行。
5. 自身要求严格,在工作和生活中拒腐蚀、守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廉洁奉公、作风过硬,无违纪违法行为。
6. 2012年1月1日以来,监管区域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公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酝酿、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单位名称、推荐个人姓名、主要事迹等。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所在省份范围内公示拟推荐对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公示拟表彰对象。
(二)注重实绩和一贯表现,确保评选质量。各地要细化名额分配指标,要向近3年来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地区和单位倾斜。被推荐的先进个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对象要向基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人员倾斜。各地区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副司局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被推荐的先进个人中,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
(四)按时报送评选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安全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审批表》(附件3)和《安全监管监察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4)一式2份。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评选材料要内容真实,层层把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评审程序、处级干部比例、候选人身份、事迹、简历等内容认真审核,推荐评选情况和有关申报材料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2014年9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并同时发送电子版。
五、表彰和奖励形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在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先进单位授予“安全监管监察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先进个人授予“安全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对业绩特别优秀、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将授予“安全监管监察模范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标兵”特殊荣誉称号,并加大宣传力度。
六、工作机构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负责本通知评选范围内评先表彰日常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在省份本通知范围内评先表彰工作。各单位要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评先表彰工作相关负责人、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肖同社、赵玉辉、乔铁峰
联系电话:010-64464750、64464044(带传真)
电子邮箱:hgs@chinasafety.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附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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