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3〕105号
2013-06-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3〕10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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