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公告
2015-12-16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一审行政案件。具体案件范围和类型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仍按现行方式管辖不变。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上述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花圃铁路新村41号。邮编:310016。电话:0571-56728358。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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