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浙司〔2018〕21号
2018-02-02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浙司〔2018〕2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经商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为:(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辖区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对违法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要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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