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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2024-02-21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1 生活费

1.1 支付条件

1.1.1 职工或童工在非法用工主体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1.1.1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

1.2 支付主体

1.2.1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1.3 计算方法

1.3.1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治疗天数

1.3.2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12

1.4 法律依据

1.4.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1.4.2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1.4.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4.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或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治疗或康复所需交通食宿费等待遇支付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和标准,相关范围和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另行制定。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标准执行。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收入分配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适当参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1.4.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

1.4.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

1.4.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


2 医疗费

2.1 支付条件

2.1.1 职工或童工在非法用工主体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1.2 在医疗机构治疗因工伤引发的疾病

2.2 支付主体

2.2.1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2.3 计算方法

2.3.1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2.3.2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3.3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4 法律依据

2.4.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4.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4.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4.4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3 护理费

3.1 支付条件

3.1.1 事故、意外、伤害、职业病等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疾病等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同工伤

3.1.2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

3.2 支付主体

3.2.1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3.3 计算明细

3.3.1 护理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护理人数×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护理天数

3.3.2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12

3.3.3 护理天数,以住院天数、康复天数、住院出院护理证明、鉴定意见等综合确定。

3.4 法律依据

3.4.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4.2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4.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

3.4.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

3.4.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4.1 支付条件

4.1.1 事故、意外、伤害、职业病等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疾病等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同工伤

4.1.2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

4.2 支付主体

4.2.1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4.3 计算方法

4.3.1 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35%÷30×住院或者康复天数

4.3.2 计算到元,元以下见分进元。

4.4 法律依据

4.4.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4.2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4.4.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5号)“一、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和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确定。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每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为按照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的百分之三十五除以30日确定,计算到元,元以下见分进元。”

4.4.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

4.4.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5 交通、食宿费用

5.1 支付条件

5.1.1 事故、意外、伤害、职业病等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疾病等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同工伤

5.1.2 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5.1.3 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

5.2 支付主体

5.2.1 工伤保险基金

5.2.2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5.3 计算明细

5.3.1 依照“杭政函〔2011〕99号文件”执行

5.3.2 依照“浙人社发〔2023〕65号文件”执行

5.4 法律依据

5.4.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4.2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5.4.3 《关于公布杭州市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1〕99号)“二、交通食宿费标准

1. 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交通费。

2. 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食宿费。”

5.3.4.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5号)“二、关于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应统一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6 一次性赔偿金

6.1 支付条件

6.1.1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6.1.2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或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

6.2 支付主体

6.2.1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6.3 计算方法

6.3.1 一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6倍

6.3.2 二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4倍

6.3.3 三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倍

6.3.4 四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

6.3.5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倍

6.3.6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

6.3.7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

6.3.8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

6.3.9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

6.3.10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倍

6.3.11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6.3.12 死亡: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6.3.13 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6.3.14 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6.3.15 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

6.4 法律依据

6.4.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6.4.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4.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或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治疗或康复所需交通食宿费等待遇支付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和标准,相关范围和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另行制定。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标准执行。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收入分配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适当参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6.4.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

6.4.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

6.4.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


7 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7.1 支付条件

7.1.1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7.1.2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

7.2 支付主体

7.2.1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7.3 计算方法

7.3.1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

7.3.2 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7.3.3 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7.3.4 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

7.4 法律依据

7.4.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7.4.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4.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或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治疗或康复所需交通食宿费等待遇支付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和标准,相关范围和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另行制定。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标准执行。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收入分配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适当参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7.4.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

7.4.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

7.4.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



汇总整理:杭州仲和法律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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