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推行要素式办案模式改革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8〕52号
2018-05-0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推行要素式办案模式改革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8〕5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继续完善和推进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创新仲裁办案模式,优化仲裁程序,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改革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模式、推行要素式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模式改革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高位运行,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加之我省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矛盾一直比较突出,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加大、周期过长。同时,传统的仲裁办案模式过于诉讼化,存在程序繁杂、庭审质量不高、文书冗长、文书制作耗时过长等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也不符合仲裁审理“短频快”的制度要求,亟待改革创新。因此,我省在2016年9月决定启动仲裁审理要素式办案模式改革,并确定了5家单位开展了要素式办案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全省推行的条件已经具备。各级仲裁机构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仲裁办案模式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改革传统仲裁办案模式,努力实现仲裁办案效能大幅提高、切实满足仲裁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及时获取公正裁决结果的需求。
二、全面推行以要素式办案为核心的仲裁办案模式改革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整体应诉能力不强、争议事实相对简单、案件分类相对明晰的特点,将推行要素式办案作为我省下一阶段改革办案模式的工作重点。
(一)改革目标。通过推行要素式办案,改革传统仲裁办案模式,建立起快捷、简易、高效、便民的仲裁工作新机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促进仲裁办案效能提升,实现仲裁庭审工作量整体减少30%,仲裁结案时间缩短20%,仲裁结案率和调解率超过政府目标考核要求。
(二)改革内容。要素式办案,是指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归纳出案件主要事实涉及的基本要点,并围绕案件争议要点进行庭前指导、审理和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仲裁案件处理模式。由当事人在庭前填写案件要素表,仲裁员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总结归纳出争议要素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在撰写裁决书时可选择相关要素项撰写,对无争议要素逐项可简要概括,对有争议要素逐项集中陈述双方诉辩意见、证据认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的理由及依据。主要内容为:
1.强化庭前引导。根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共同特点,归纳出各类案件审理所需的共同基本要素,形成基本事实要素表。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梳理仲裁请求对应类型的要素表(如工资要素表),形成案件类型要素表。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作为申请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引导申请人填写,并向被申请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送达副本,要求被申请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针对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上申请人填写的案件要素,逐项作出确认或不确认的表示。通过以上程序,当事人可准确把握仲裁请求、举证和抗辩要点,针对性行使仲裁权利;仲裁员可提前掌握案件要素、理清案情脉络,为庭审做好准备。
2.优化庭审程序。改革传统庭审模式,采用优化后的要素式庭审程序审理案件,即在陈述答辩环节之后,仲裁员对双方无争议的请求及要素直接予以确认,重点围绕双方争议请求及要素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和事实调查以及庭审辩论。通过要素式庭审,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庭审方向,引导庭审快速有序进行。
3.简化裁决文书。改变裁决书传统写法,要素式裁决书不再按照传统的格式分别书写“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和“本委认为”等部分。一是略去传统裁决书中当事人诉辩主张和所有证据举证、质证和确认部分。二是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和请求事项,在“本案相关情况”部分简要概括案件认定的事实、直接依法支持无争议的仲裁请求。三是对双方有争议的请求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证据等逐项进行分析论述,并作出仲裁委员会认定或不认定的意见。仲裁员撰写要素式裁决书时要注意结合庭前梳理的要素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三、全面保障要素式办案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各地仲裁机构应将统一制作的指引资料、操作指南、案件要素调查表样本、要素式裁决书样本等在接待窗口、立案大厅免费发放,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各级人力社保局要配足人员和经费,予以充分保障。
(二)建立网上申请平台。增设自助式服务设施设备或开通网上申请功能,在接待窗口或立案大厅统一配置电脑和打印机方便当事人使用。为配合要素式庭审的开展,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庭硬件设施建设,为办案模式改革工作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保证案件审理记录的完整性。
(三)加强要素式审理的裁审衔接。探索建立仲裁要素式办案模式与法院文书简化改革的对接机制,可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要素表、庭审笔录及录音录像,移交要素式裁决书电子文档,双方共享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整体进度,共同提升争议处理效能。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由人力社保局分管领导、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仲裁院负责人组成的办案模式改革工作专班,研究、部署、推进各项具体改革举措。各级人力社保局和仲裁机构要将要素式办案模式改革列为今年重点工作任务抓好抓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推进要素式办案模式的改革工作。
(二)积极落实和推进。各地仲裁机构要按照统一模式、统一标准、统一进程的要求,全面落实要素式办案模式改革的各项工作。
1.动员部署。各地要加强对仲裁机构学习动员,转变仲裁工作人员的观念。省仲裁院根据要素式办案模式的要求,制定要素式办案规则(见附件)和要素式办案指导手册(另发),统一对仲裁文书和表格进行清理和完善,印制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样本。各地要制定相关宣传指引材料,提供给当事人。
2.全面实施。各地仲裁机构按照统一模式和标准的要求,全面实施要素式办案。各仲裁机构实施要素式办案的时间不得晚于2018年6月30日。是否全面实施要素式办案模式改革将作为2018年度全省案件质量查评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总结完善。2019年上半年,对全省仲裁机构实行要素式办案模式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全面总结,组织经验交流,进一步完善办案规则和相关文书,并对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附件: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素式办案规则(试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附件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素式办案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方式,优化仲裁程序,提高审理和裁决效率,提升办案效能,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的需要,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要素式办案,是指围绕案件争议要素进行庭前指导、庭中审理和庭后制作裁决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模式。
第三条 要素式办案模式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四条 要素式办案程序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庭前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
(二)庭审围绕案件争议要素进行;
(三)庭后撰写要素式裁决书。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要素表分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基本事实要素表对所有案件都需填写,类型要素表应根据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的需要,选择运用。
基本事实要素表、案件类型要素表以及要素式文书格式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统一制定。(具体见《浙江省要素式办案指导手册》)
第六条 对要素式办案模式审理的案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仲裁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发出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指导申请人填写案件相关要素。
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作为申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在向被申请人、第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时一并送达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副本,指导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副本上进行填写。
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填写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时,需要对申请人填写的案件要素作确认或不确认的表示。对不确认的要素,逐项列明其主张,并简要陈述理由;对确认的要素,视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在庭审时直接确认并写入要素式裁决书中。
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交仲裁委员会。逾期未提交的,承担不利后果。
第八条 要素式庭审,是指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仲裁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对无争议要素进行直接确认,对有争议要素展开调查的庭审模式。
第九条 要素式庭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陈述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确认无争议要素;
(四)争议要素举证质证;
(五)争议要素及其他相关案情事实调查;
(六)争议焦点辩论;
(七)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八)调解。
第十条 庭审应当以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为标准。仲裁员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要素表及有关材料,总结归纳出无争议要素,当庭宣告予以确认,并在庭审记录中明确记载。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应当重点调查,记载双方的辩诉意见和理由。
第十一条 要素式裁决书,是指对于采用要素式模式审理的案件,在撰写裁决书时不再按传统的格式分“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本委认为”等部分写作,而是围绕某一有争议请求,陈述双方辩诉意见、核心证据、本委认定意见来撰写的法律文书。
要素式裁决书正文由“申请人请求”“相关案情”“裁决结果”三部分组成。“相关案情”包括“基本事实”“无争议请求”“有争议请求”三部分。其中“基本事实”包括对“庭审确认无争议的要素事实”“要素部分没有涉及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进行概括,按时间或其他逻辑顺序予以阐述。
第十二条 撰写要素式裁决书应当与要素表和要素式庭审相结合,体现文书制作上的简便。
第十三条 对可能涉及虚假仲裁、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即使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也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而不能直接确认。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朋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