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46号
2018-04-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46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经研究,现就省级大病保险筹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40元。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
其他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5号)执行。
新筹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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