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6〕10号
2016-03-2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2014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扎实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基本摸清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底数,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落实了常态化管理机制,提高了企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专项治理期间,全国劳动密集型企业未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高度重视、措施得力,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党委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推进。一是党政领导重视。北京、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批示指示、审签治理方案、带队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二是层层部署推进。省、市、县三级均以政府或安委会名义印发了专项治理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并定期召开推进会、联席会、调度会,持续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检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三是明确治理职责。各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细化治理工作职责,健全部门会议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各县(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切实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到岗、到人。
(二)实行网格排查,摸清情况底数。一是突出整治重点。各地紧密结合实际,扩大治理范围,突出整治重点。黑龙江、海南、西藏、新疆等省(区)将整治范围扩大到10人或2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山西、西藏等省(区)将5人、10人以上家庭作坊,江苏、安徽、重庆等省(市)将电子、纺织、日用百货加工等行业,上海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经营的市场、超市、展厅,贵州将非法仓库、工业(物流)园区、违章搭建彩钢板建筑等领域,均纳入治理范围。广东把违章用电行为纳入治理范围,组织工商、质检、消防等部门开展假冒伪劣电气产品打击行动。山东突出“电气线路、安全疏散、培训演练”3项重点内容。二是扎实推动自查自改。各地以政府、安委会或公安机关名义发布张贴治理通告,向社会告知专项治理时间、范围和重点;分类制定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组织开展企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专题培训,发动企业单位开展自查自改,落实整改措施,做出消防安全承诺,并报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三是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各地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分区域、分行业开展立体网格排查。各市(县、区)政府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分片包干,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组织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摸清了企业数量、规模、性质及火灾隐患等情况。专项治理期间,全国共排查乡镇街道37363个、社区84905个、村庄535329个,排查出劳动密集型企业194657家,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13388处。
(三)强化综合治理,有效整改隐患。一是严格铁腕整治。各地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六个一律”刚性要求,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实行“零容忍”,严惩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期间,全国共关停劳动密集型企业9261家,治理“三合一”场所45404家,搬离企业违规住人36010家,拆除企业彩钢板临时建筑497万平方米,拆除企业除彩钢板以外的违章建筑309万平方米,拆除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或隔热保温层148万平方米,工商部门取缔违法企业2495家,公安机关拘留企业消防违法人员2887人,临时查封企业危险部位或场所8603起,安监部门查处违规使用氨制冷企业2125家,消防部门督促32923家企业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简易喷淋装置。二是实施挂牌督办。各地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区域,以政府名义进行挂牌督办,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政府、部门督改责任和单位整改责任,强力推进隐患整改。广东省政府对22个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街)实施挂牌督办,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评估验收。江苏省组织开展挂牌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攻坚月”行动,由省级部门领导挂点地市进行督办。辽宁省综治办对抚顺市河北乡地板加工企业集中区域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福建省综治办将福州市城门镇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列入年度社会治安重点整治进行跟踪督办。三是强化源头治理。各地将劳动密集型企业违法建设、违规生产集中连片区域纳入综合治理规划,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城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对短期内不能整改的,纳入旧城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统筹推进。重庆市将劳动密集型企业违法建筑纳入全市违法建筑整治五年规划,督促区(县)政府每年制定实施计划,分期分批推进整治。各地通过将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促进火灾隐患整改。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各地组织有关行业部门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北京市制定《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和《消防标识标准化设置指导意见》,具体细化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全面推进企业标准化管理。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广东省政府出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将“六加一”和“四个能力”措施上升为制度规定。四川省组织开发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创新“互联网+安全监管”方式,编制行业领域企业隐患排查通用标准,方便企业自查自改自报和政府部门动态监管。
(四)广泛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一是强化媒体宣传。各地充分运用媒体资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各种途径广泛开展专项治理宣传,共在省级以上媒体开设专栏156个、刊稿14470余篇,其中在省级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播发稿件1128篇,播出滚动字幕62万余条(次)、公益广告24.6万条(次);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发布专项治理消防提示短信78亿余条(次)。积极做好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向劳动密集型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员工等目标人群推送提示信息和消防知识。天津、安徽、江西等省(市)在党报推出专版,引起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浙江、广西等省(区)消防总队主官走进“直播间”,就专项治理工作接受媒体专访。山东、广东、贵州、甘肃、青海等省在当地省级媒体开设专栏,扩大了宣传覆盖面。二是强化隐患曝光。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开展隐患曝光行动,共在中央媒体曝光257家,省级媒体曝光2233家,市、县级媒体曝光14797家,对存在火灾隐患特别是久拖不改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推动了隐患整改。河北、江苏、河南等省多次召开新闻通气会,组织有关媒体深入各地采访曝光火灾隐患。三是加强教育培训。各地以集中培训和落实消防监督员每周不少于半天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主要手段,对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有计划地开展培训,督促企业对员工开展全员消防培训及灭火疏散演练。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已对324万余名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进行集中培训,督促企业对67万余名员工开展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天津、黑龙江、安徽等省(市)组成“消防宣讲团”、“消防文艺小分队”,深入企业开展巡回宣传培训工作;广东省人社部门将消防知识培训纳入职业教育内容,指导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岗前消防培训;广西、贵州、云南、宁夏、内蒙古、吉林等省(区)制作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题片、火灾案例警示片,编印科普资料,免费发放。
(五)强化检查督导,狠抓责任落实。一是政府专题督导。地方各级政府把专项治理纳入政务督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全国有21个省(区、市)将专项治理纳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督导范畴,有15个省(区、市)政府组织专项督查组,由政府领导和相关厅局负责人带队,交叉编组,对专项治理进行明察暗访。二是开展联合督查。各地组织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广东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制定专项治理联合行动方案,组织7个组,开展2轮督查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普遍采取党委成员划片包干、下沉警力充实一线等方式,实行多警种联合,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三是严格考评问责。各地将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内容,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河北、浙江省安委会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验收。湖南、湖北省安委会将专项治理纳入市(州)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发生事故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八条断然措施”实行警示约谈、先期免职等措施。江苏消防总队每周网上抽查监督员检查工作质量,对检查走过场、不深不细的全省通报。陕西消防总队对工作滞后的3个支队的4名大队长停职一个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此次专项治理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以及对重点地区的暗访抽查情况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在处理经济发展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上仍存在误区。一些地方重经济增速、重招商引资、重政绩而忽视安全生产,片面强调“特事特办、多开绿灯”,在消防安全方面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有些企业单位先天不足,后期整改困难和区域性隐患突出。在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建设时普遍缺少土地规划许可,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现象十分突出;有些地区园区、开发区仓促上马,整体规划和消防规划不够到位,导致消防水源和消防队站不能同步建设,欠账问题仍然严重;广东、福建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企业集中的城镇,由于建设规划与管理缺位,大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村办工业园”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建筑投入使用,隐患突出,后期整改难度很大。
二是部分基层政府及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对专项治理重视不够,工作主动性不强;部分行业消防管理职责还不明确,部门之间工作协调配合不够;个别地方县级政府整治第一责任和乡镇街道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力度层层递减。通过抽查发现,有的街道办事处尚未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档案,未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2015年年度消防目标考核;有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没有形成相关工作台账,这些现象表明,在专项治理工作的推进上仍存在不扎实、不深入的问题。
三是部分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依然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短视行为,安全责任意识淡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从历次抽查的情况看,企业安全制度不落实、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江西上饶宏福服装有限公司、重庆仁宝电脑有限公司等企业消防控制室不能保证每班2人并持证上岗,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上海服良时装有限公司1期生产厂房及仓库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广东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消火栓损坏、环形消防车道上设置铁栅栏;四川顺达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等。
三、巩固成果,落实责任,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一)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查找日常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加强执法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落实部门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管主体,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防止出现盲区死角,确保有人管、有人问,及时发现隐患督促整改,严防隐患久拖不改最终酿成事故。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督促企业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等原则,划定区域范围,建设微型消防站,明确职责任务,实行区域联防联治,最大限度实现资源整合,提升防控能力。
(二)强化企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地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当前,要继续紧盯火灾隐患的整改,对尚未整改完毕的要督促其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加快整改,对没有如期整改的要坚决按照“六个一律”严厉查处,对 “三合一”及“多合一”场所要尽快彻底铲除。要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畅通,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对一些规模不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企业,要推动和指导其按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设施,提高技防水平。
(三)加强源头防范。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效益、轻安全甚至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倾向,坚持以安全发展为前提,把安全生产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尤其是基层、企业,规划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同步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建设项目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防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单位投产运行。各地要结合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加快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水源欠账、消防队站不足等突出问题,逐步改善消防安全基础条件,根本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防控水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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